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关于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办事处潘庄居民委员会二组与被上诉人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原审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办事处潘庄居民委员会委托代理合同拖欠代理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南民商终字第2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办事处潘庄居民委员会二组。

诉讼代表人方清安,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南阳市政法干校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国强,该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办事处潘庄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南阳市政法干校教师。

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办事处潘庄居民委员会二组(以下简称潘庄二组)与被上诉人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达圣所),原审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办事处潘庄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潘庄居委会)为委托代理合同拖欠代理费纠纷一案,潘庄二组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办事处潘庄居民委员会二组在2009年5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陆万伍仟元整。

二、双方同意不追究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办事处潘庄居民委员会的责任。

三、其他问题双方互不追究。

一审诉讼费由达圣所负担,二审诉讼费3020元,减半收取为1510元,由潘庄二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海波

审判员孙建章

审判员刘琳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魏春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