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办事处潘庄居民委员会二组。
诉讼代表人方清安,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南阳市政法干校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国强,该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办事处潘庄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南阳市政法干校教师。
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办事处潘庄居民委员会二组(以下简称潘庄二组)与被上诉人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达圣所),原审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办事处潘庄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潘庄居委会)为委托代理合同拖欠代理费纠纷一案,潘庄二组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办事处潘庄居民委员会二组在2009年5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陆万伍仟元整。
二、双方同意不追究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办事处潘庄居民委员会的责任。
三、其他问题双方互不追究。
一审诉讼费由达圣所负担,二审诉讼费3020元,减半收取为1510元,由潘庄二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海波
审判员孙建章
审判员刘琳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魏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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