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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被告人许某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刑初字第180号

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9)扶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害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大专文化,工人.

诉讼代理人杨开敏,吉林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男,X年X月X日生于黑龙江省木兰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29日被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扶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2月2日由扶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扶余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扶余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人许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车晓磊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杨开敏,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1月1日凌晨,xx、xxx(二人已判)、和宋洪亮(批捕在逃)在三岔河火车站前金雨烧烤店吃饭,吃饭的过程中,被害人刘某某、范某某也来吃烧烤,刘某某、范某某与该店的老板被告人许某因为肉串的质量问题发生口角,许某说:“乐吃不吃,就这玩意”,然后告诉xx,等刘某某、范某某吃完出门时,揍他们。xx随后给被告人xx打电话,让xx来,xx来到之后,xx向xx说出要和刘某某、范某某打仗的意思。刘某某、范某某吃完出门后,xx、xx随后手持啤酒瓶子追了出去,xx用啤酒瓶子打的范某某,没打上,让范某某把xx打倒,xx用啤酒瓶子、宋洪亮、许某用手打的刘某某、把刘某某打倒。这时xx喊帮忙,xx、许某、宋洪亮都上来打范某某,把范某某打倒,在打范某某时,刘某某趁机跑掉。之后xx、xx、宋洪亮坐xxx的车逃走,在车上,xxx说:先转一圈,看看情况,情况不好就得跑。xxx开车转了一圈后,又回到站前金雨饭店,看没有人后,各自散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头部损伤属重伤;被害人范某某头部损伤属轻伤。

2005年6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许某在黑龙江省木兰县X镇X街开菜站,与被害人郑某某因上菜一事发生口角,进而撕打在一起。被告人许某用刀将郑某某胸部扎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某胸部损伤属轻伤。并认为,被告人许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重伤、二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

被害人刘某某诉讼请求

1、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许某的刑事责任;

2、要求被告人负责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医药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误工工资、护理工资、鉴定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律师代理费等,总计人民币:x.32元。

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否认,同意赔偿被害人郑某某的经济损失。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许某及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郑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被害人刘某某花费医疗费、伤残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等人民币x.32元。

并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许某供述,2007年11月1日,他在扶余县X镇X路家属楼下开一个金雨烧烤店。有两桌客人用啤酒瓶子打起来,他拉着了。他自己一个人在门外了。都十一月一日凌晨一点半了,这两桌已经结完帐半个多小时了,X号桌吃了四十六元给了四十八元,二号桌吃了二十八元,两个桌子二人都没走,还在嚷嚷,双方还都用啤酒瓶子敲桌子,我就出去了,不让他们敲了,影响周围邻居休息,双方声都小了,我就上后厨了,不知咋整的,X号才出去了,X号桌的人在我这拿的啤酒瓶子打了X号的那两个人,我看打起来了,我就去关铁门去了,在我关铁门的时候,看见X号桌的四个人用啤酒瓶子把X号桌的两个人都打躺在地上了,回过头来,这四个人当中一个胖子又上我屋取啤酒瓶子来了,我不让了,说:“别拿了,想把人打死啊,这个胖子说:“不让拿,我揍你,我就没再拉了,这个胖子又拿出去有四五个,等我关门时,看见这四个小子坐一个墨绿色捷达车走了,另外两个小子,还在地上躺着。

对第二起事实供认拿刀了,但没扎被害人郑某某。

2、证人xx证实,2007年10月31日,那天晚上12点多钟,我和老黑(宋洪亮),还有老黑的朋友胖子(xxx)到金雨烧烤店吃烧烤,我们三个坐在最里边,我和老黑背对着吧台,我坐在最里边,胖子坐在我和老黑对面,我们吃上不到半个小时,铁路的两个人进来了,走道载楞着好像喝多了,坐在门口位置,这两个人在吃的过程中招呼服务员说:烧烤不好吃,和服务员撕撕扒扒的,老板许某就过去了,许某说:“就这玩意,爱吃不吃,不吃就滚犊子,把帐结了。”骂完这两个人之后,许某过来后小声对我说:“一会儿出去揍他们。”他说完,我就给xx打电话,xx号是x,我在电话里说:你过来,有点事,不一会xx就上金雨烧烤来了,我们又吃了一会,等两个人结账走时,我和xx就跟出去了,我在前边走到门口,我俩从门口啤酒箱子拿的啤酒瓶子,我一手拿一个,不知xx拿几个,这两个人可能感觉出我们要打他了,边走边回头看我们,我俩追到马路上,我奔那个大个,xx奔那个小个,我那啤酒瓶子用左手这个朝大个打去,大个一躲没打着,这个大个一拳打在我左边太阳穴上了,我用右手拿的啤酒瓶打在大个前额上,这时xx已经用啤酒瓶子把那个小个打趴下了。这大个也把我打倒了,我说:“不打了。”这时老黑才出来,可能听见我喊了。xx也上来了,老黑啥也没拿,用拳照着这个大个腮帮子一顿打。xx也用拳打这个大个脸,之后把他打倒了,这时候我也起来了,老黑没在动手,我上来就踹了那小子两脚。这时xx又进屋取的酒瓶子照这个小子后脑勺就打,一下子打砸了,又用另一个打,一直打到第五下子才碎,这时那个小个起来就往南跑去。在栾建和老黑没揍倒这个大个时,许某刚开始来拉仗,拽着这个大个,后来也上手了,照着这个大个脸来了两拳,后来看着这个大个不动弹了,我就叫xx上xxx车就往北走了。

3、证人xx证实,那天晚上12点多钟,我在县医院那遇见xx了,我在那问xx是否上网去,xx说:“等一会去。”我说:“那我去了”,我来到客运站那鑫豪网吧,来当时我们两个人上网,另一个是我同母异父的哥,晚上十一点多钟我哥要出去喝酒去对我说:“有别人,你都不认识,就不领你了,之后他就走了。他叫李某是铁路的,具体单位我也不清楚,他走之后我又玩了将近二十分钟,我就用我当时使的手机给xx打电话(我当时手机号是x)xx是多少号我就忘了,我问xx来不来了,如果他要不来我就要睡觉去了,xx说:“等一会,我正吃饭呢”我问:在哪吃呢xx说:‘在站前金雨烧烤店吃烧烤呢,你来不来,我说:”在哪我也找不着,你来接我吧,xx说:“不用,你往这走我就能看见你,我就从客运站往火车站那走,最后找到了,我就进去了,我们是在里边那桌当时桌上有三个人,有xx、老黑、还有一个我不认识,老黑、xx背对着吧台,我不知道有三个人坐下之后,第三个人才回来,我到那时他们已经吃完了,xx问我还要不要点啥,我说:“你们都吃完了,我还要啥,走吧。”xx没让我走,让我看着身后那两个人,我就和这个第三个人背对看门,xx说这两个人也不骂谁了,当时xx说出名了,我没听清楚。我问xx说:“咋的了,xx的意思是要揍这两个人。我说:和他们一样干啥都喝多了,这两个人结完帐就走了,等我们也结账之后,还没等我们出屋呢,这个小个就回来了,看样这两个人都没少喝,这个大个就拉着,也不知道这个小个想干啥,这个小个一个劲地往屋里走,这个大个一门拉着,这时候xx就出去了,xx在饭店拎起两个酒瓶子,我们随后跟着,xx出去后就打这个小个,第一下没打到,飞过去掉地上摔碎了,接着又打这个小个,xx打不过这个小个,就喊我,我过去就把这个小个给拉开了,就是把xx他们俩分开了。这时老黑也上了,老黑和xx一起打这个小个,这时这个大个也上来了,我就拉着这个大个,大个就不往上上了,这时老黑和xx就把这个小个打倒了,他俩又回过头来打大个,这个大个就往前去,我就没拉住,老黑和xx就打这个大个,我也上不去手了,之后他俩又打不过大个,又喊我,我就过去了,在大个身后,我一下子搂住大个,把大个按住了,xx和老黑上来又开始打这个大个,也不知道谁喊:“小个跑了。”xx和老黑又要去追这个小个,我说:“追你们俩也追不上了,”他俩刚跑要追,听我这么一说就回来了,之后让我上车,我就上车了。上车之后,我坐副驾驶坐上,xx和老黑坐在我后边,我也不知道他俩咋坐的,他们和司机一个劲地说话:”说啥我也没听,这个司机拉我们又转了一圈,我也不知道是在哪转的,又回到原来打仗的位置看看,他们说啥我也没听,之后xx和老黑问我上哪去,我也记不清了我当时是咋说的了,后来和他们在一起走的。一起打仗的有我、xx、老黑、烧烤店一个人,有26、27岁,挺瘦的穿一件厨师衣服,系一个围裙。xx、老黑、饭店的人把那个小个打倒了。

4、证人xxx证实,那天晚上七八点钟,因艾强给我联系卖车一事,所以我请他上德力冷饮厅吃冷饮去了,在德力冷饮厅艾强在我上厕所的时候就被两个人给打了,我就没顾艾强,我就跟着打艾强这两个人跟到酒丁附近的一个网吧,之后我就上医院找艾强去了,在医院我碰见了挺多人,其中就有老黑(宋洪亮)和那个小瘦子(xx),这时好像是老黑他妈给他打电话,让他回家一趟,我就开车拉老黑和这个瘦子回老黑家了,老黑在家待有半个多小时,又让开车往三岔河去了,在车上,老黑说他已经一天没吃饭了,还说兜里还没钱,我说:“那我安排你们吃点吧,”我就直接把车开到了火车站前金雨烧烤店了,我们在紧靠边吧台那张桌子,我面对吧台,他俩背对着吧台,老黑在里边,在我们都快吃完的时候,我感觉后边来了两个人,至于啥时候进来的,长啥样,喝啥样我都没看看,也是在我们快吃完的时候,又来了一个胖子,这个胖子是怎么来的我也不知道,后来我看见那个胖子和那个瘦子在桌上和过道上拿起啤酒瓶子往出走的挺快,我也没太在意,后来我看见老黑也在我们桌旁边的过道上拎两个啤酒瓶子也往出走,我感觉要打仗了,我就劝老黑说:“可别跟他们打仗。”我拽老黑也没拽住,老黑就冲上去了,我也跟着来到门口,这时我看见这个胖子,这个瘦子以及老黑他们三个已经把两个人中的一个打躺在地上了,另一个还没有躺下呢,他们三个人又围住这个没躺下的用啤酒瓶子照脑袋一顿打,这时候饭店里也冲出一个人,这个人打没打我不知道,我看时他好像也在舞扎(撕撕扒扒)。后来站着的这个被打躺下了,这几个就一下子都上我的车了,我的车没锁,锁坏了,我看见他们上车了,我也上车了,不知道谁喊的开车,我就把车打着了,我开车往北来到批发城门口,有往东来了二机厂,接着又往北来到北道湾,又来到小九号,到北环。到了北环,也不知道是谁说的,回去我记得是沿着原路返回的,又来到打仗那地方,之后我就开车回家了。

5、被害人刘某某陈述,刚开始的时候我们三个人在一个地方喝酒,后来我们又去了一个地方吃烧烤,烧烤店的肉串不好吃,我们就让老板整整,老板说:“就这玩艺,爱吃不吃,把钱交了,你就可以走了。”我说:“咱们不吃了走吧,我们刚出门,就上来一帮人把我们打了。跟我在一起的另一个人是范某某,我别的啥也不知道了,他们把我打倒之后,又踢了一顿,至于烧烤店老板打没打我,我也没看见。

6、被害人范某某陈述,刘某某昨天晚上来的,他是长春的,晚上十一点多,当时我还在单位值班呢,他叫我要我和他出去吃点饭,刚开始我不想去,他一个劲的找我,没办法了,我和他出去了,我们一共四个人在浪漫夜歌厅唱歌,喝了不点酒,之后我们就往单位走,往回走时我和刘某某就分开了,我就找他,打电话问他干啥呢,他说在烧烤店呢,让我也过去喝点去,我一个劲要回去,他说喝一点就一个劲的要我去,我就去了,我俩坐在了一进门左数第二张桌,我点的串,还没等串上来呢,我俩喝了有一瓶啤酒,每人半瓶,肉串上来了,刘某某一吃,感觉肉串有点硬,还有点味,刘某某就找老板说:“肉串有点硬,还有点味,”意思能不能给我们换换,老板说:“我们店烧烤就这样,不能给换,”刘某某就说:“我们上你们这来消费来了,你们怎么这个态度呢老板就激了,老板说:“你啥意思,你能吃就吃,不吃你就把钱给了,”刘某某就算帐,算完之后我们俩就往出走,走出门口刚下马路牙子(当时在我们这桌里边有六个小嘎也吃烧烤呢)这个老板领着这六个小嘎手拿啤酒瓶子和凳子出来,从我们后边就上来了,这个老板和xx就拿着啤酒瓶子和凳子朝我冲过来了,另几个小嘎就朝刘某某冲过去了,之后用啤酒瓶子和板凳照我和刘某某头上一顿砸,刘某某长的小,他们先把刘某某打倒了,之后看我没被打到,又都奔我来了,把我也打倒了,刘某某这时起来,他们又奔刘某某去了,有一顿打,我起来了,他们又过来把我一顿打,又打倒了,我再一瞅,人都没了,不知上哪去了,刘某某我也不知道上哪去了。我都被打懵了,我就往回走,走到步行街西,有一个出租车过来,我一挥手,车停下来了,把我拉单位去了,我回屋就睡觉去了早晨六点钟我找刘某某,他在床上睡觉呢我就喊他上医院包扎一下,怎么喊也喊不醒他,我就回家了,回家之后就上医院做ct,这时给我打电话我们同事说刘某某不行了,我们把刘某某整到医院一作ct,是脑出血,刘某某就被我们单位人整长春去了,我就住院了。

7、证人xxx证言,2007年10月31日夜里12点多钟快到1点钟了,我们烧烤店有两桌客人吃饭,有两个客人坐的是二号桌,还有四个人坐的是四号桌,坐二号桌的两个客人喝酒有点多了,有点磨几,其中有一个人一个劲的拽我手,我把手缩回来了问他干什么,他说要啤酒,我说:“您稍等,我给你拿啤酒去。”我就取酒去了,他们两个人其中一个人又招呼阎冬说:“胸口(肉串)有点硬。”阎冬说:“可能放时间长了,凉了。”后来老板许某也过去解释说:“胸口凉了就发硬,再热一下就好了。”那两个人说:“别人家的也这样么”老板说:“别人家的也这样。”那两个人就磨叽:“我们倒霉,吃了硬,活该。”他们有点喝多了直用手敲桌子,后来也没有人理他们,他俩结账走了,他俩花了二十八元钱,那两个人刚出门,四号桌的客人随后就追出去了,他们在外边就打起来了,老板也出去了,我没出去不知道外边的情况。

8、证人xx证言,靠近晚上十二点左右,二号桌这两个人是这时候来的,这时四号桌的人已经比他们先来了,但先来没多大一会儿,四号桌靠吧台,二号桌靠门口,他们之间就隔着一张桌,二号桌这两个人来时就已经喝多了,进来时就骂骂咧咧的,穿蓝衣服的胖子比穿黄衣服的瘦子清醒点,我给二号桌子点完单子之后,这两个人就要酒,还没等肉串上来就开喝了,他们不是要了两瓶啤酒就是要四瓶啤酒,等他们都吃完了,也喝完了,等买单的时候,这两个人都说烤的胸口有点硬,我和我姐夫都说:“胸口就是这玩意,就是硬东西,这个瘦子说:“那你说我们硌牙,还是应该的呗。”说话嘴还不干净,他妈的他妈的,这个瘦子说:“要和老板唠唠嗑,”我就上门口去了,我走的时候,我姐夫也走了,没和他们唠,他们喝多了,我往吧台那走,走到二号桌时,瘦子招呼我说:“你过来等一会,还说胸口有点硬这事,我和他解释说:“胸口就是硬东西,这两个人结完帐我就走了,又过了几分钟,这两个人走了,这三个人跟了出去,看着三个人都拿着啤酒瓶子,我就进后厨了,我姐夫可能在前屋听见骂了谁,我姐夫说:“打起来了,之后,他就出去了,我也没敢出去看,后来我姐夫进屋来了,说:“你们赶紧进屋收拾进屋睡觉吧,我们就收拾完进屋睡觉了。

9、证人xx证言,十一月二日下午一点多钟,你们警察上我家调查这件事,你们走后,我问许某:“昨天和人打起来了呢,许某说:“没有,啥时候的事,我又问我们店里的服务员和师傅打听,我们店里的师傅和服务员说许某没动手。

10、证人xxx证言,那天早晨四点十分,我起床叫我们二人出去作业,我推开我办公室的门,出去时没有太在意,因为我们开灯,回来看见在我隔壁这个屋地上黑乎乎的躺着一个人,我开开灯一看,是刘某某,(我和刘某某在一个办公室办公,我俩坐对桌,他躺着那屋是在我们隔壁,一墙之隔,并且我这屋门必过他躺那个屋),我一看他躺在地上,头朝门,脚朝北就在门口旁边,我看见他手上有血,就检查他手,没有出血的地方,我又我又周开他的衣服看前胸有没有出血的地方,在看他后背,后背有一大片血迹,但是不是身上的血,他的衣服后背上有点卷毛,是非常细小的洞,这是后背的上部衣服兜里是一些啤酒玻璃碎片,检查了他的脑袋,我看见在靠左头部左侧,头顶后部有个小姆手指那样大小的破皮,有点像个洞似的,但没看出来出血,一看他身上没出血,我把他抬到工厂值班室那屋床上了,在发现醒的时候,我问他:“是不是和人打架了,他只是抬头,睁开眼睛瞅瞅,没吱声,翻个身还接着睡,我看还是困呢,据别人讲他在那张床上也是似睡非睡的,留守的人说他没睡觉,一时睁眼睛瞅瞅,左手没来的还摸摸脑袋,中午我回来叫他洗澡时,寻思着他没吃饭,黄海涛说不对劲,见后脑勺子起个大包,眼睛也不对劲,我说:“那赶紧送医院去吧,再往车上背他时,感觉他大小便已经失禁了,身上全是臭味,我们把他送到县医院,是医院说ct坏了,我们又到牛氏正骨,拍片子是颅内部出血,我们就联系去医院。

11、证人xxx证言,那天中午,我接到范某某给我打个电话,在电话中他问我有一次和我一起去华泰北边有一个台球室打台球遇见一个小嘎子,说我还和他说话了,问这个小嘎是谁,我说是xx,他是我二舅家我老弟龚仲鑫的同学。

12、证人xxx证言,晚上十二点多,这三个人先来的,二点左右那两个人来的,这时我始终在外边烤串了,等烤完串我就进屋刷盆子了,等我出来时已经打完了,我听服务员说:“外边打起来了,服务员没敢出去,我也没出去,等我出来之后已打完了,打完之后老板回来了,我们就睡觉了。

13、证人xxx证言,我来送我儿子xx投案自首,xx是我次子,他和好几个人一起把别人给打坏了,具体是谁我不知道,打坏的人听说是铁路的,家住农安或长春的。是5月份的时候,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到我家去找xx,说是调查打坏人的事,我才知道的,具体的事我不清楚。xx实际年龄是二十岁,户口上写的可能是九零年一月八日,我有点整不准。户口可能是道西街的,因为我和他妈刘某荣离婚挺长时间了,他和他妈一起住。

14、被害人郑某某陈述,2005年6月17日下午1点半左右,有一辆农用车到我家鲜菜站门前。车上下来3个人,有2人在我家上菜,1人到许某家。在装车过程中,因上菜一事与许某发生口角,许某在我家菜站骂我,我妻子出去,许某打她脸和头,我过去和他撕捌。许某拿出一把刀,我拿一把铁锹,要冲许某去时被别人拉开了,许某过来捅我后背一刀。

15、证人xxx证实,2005年6月17日下午1点多钟,我到郑某某家菜站。郑某某正在看着王连刚装车,我在屋里看鞋。听见外面吵吵,出来见许某骂郑某某。别人给拉开后,许某拿一刀,郑某某拿了一把铁锹,在撕扒时许某用刀捅郑某某的腰上了。

16、证人xxx证实,所述案件起因、情节、经过及后果,与被害人郑某某、证人孙某某证实一致。

17、法医鉴定书、赔偿协议等、医疗病历、医疗费收据调解协议等书证在卷。

18、户籍证明:许某出生于1974年2月18日。

19、抓捕经过、本院2008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对于本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重伤两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此,被告人许某虽然拒不供认其犯罪事实,且辩护人也提出证据不足的观点,但经查,被告人许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范某某因肉串质量问题发生口角后,便产生了伤害被害人的动机,遂唆使xx并积极参与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对这一事实过程,不仅有同案犯xx稳定的供述证实,还有被害人陈述和另一同案犯xx的供述予以佐证,证据确实充分。故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不予采纳。同时因被告人许某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09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

二、被告人许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x.32元,其中医疗费x.34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50(50元X13天)元、护理费680.68元(52.36元X13天)、伤残补助费x.24元(x.52元X20年X60%)、被抚养人生活费x.06元(8560.30元X17年X60%)、交通费4500元、鉴定费1000元。(上述损失已扣除了xx和xx已经赔偿且已实际给付的x元)。上述赔偿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武宏伟

审判员李某臣

代理审判员张丽君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轶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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