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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沈阳市为民广播电视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为民广播电视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扶沟县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景涛,扶沟县X镇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沈阳市为民广播电视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齐某某,经理。

被告沈阳市为民广播电视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扶沟县分公司。

地址:扶沟县。

负责人郑某某,经理。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沈阳市为民广播电视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沈阳市为民广播电视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扶沟县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代理人何景涛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20日,第二被告以购买电视设备为由借原告现金x元,并承诺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第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并答应在短期内归还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的分公司,第二被告不具备法人资格,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x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第一被告未答辩。

第二被告辩称,2007年1月份,我(郑某某)出资94.595万元收买了沈阳市为民广播电视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南省扶沟县广电局合作开发的农村无线数字MMDS系统的经营市场。2007年7月19日在扶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了沈阳市为民广播电视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扶沟县分公司。该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当时资金短缺,从原告借款纯属我个人行为,与第一被告及该公司的法人齐某某无关。对原告诉讼的金额有疑义,通过几次借款和还款,尚欠原告本金x元,借款利息另计算。分公司经营3年多,由于种种原因发展不利,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现无力还款。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①第二被告负责人郑某某经手向原告出具的加盖公司印章的借款凭证一份,证明第二被告于2009年10月20日借原告现金x元,约定利息月息2分。②第二被告负责人于2010年1月15日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一份,第二被告承诺欠原告借款及利息12万元,定于2010年2月15日前还清,该证据证明第二被告在答辩状中所说的欠x元不属实。③第一被告与扶沟县广播电视局所签合同一份(复印件),证明第一被告在扶沟县境内开展广播电视信号业务。④第一被告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郑某某的任职决定(均为复印件)。

第二被告负责人郑某某向法庭提交2010年4月1日原告出具的收到郑某某欠款x元的收条一份(复印件)。原告对收条本身无异议,但辩称与借款无关,是双方约定的其它劳务费。

庭审中,原告方证人孟某某出庭作证:证明2009年8、9月份,她去找郑某某要帐,曾听到郑某某与原告协商,要原告为其查收视费帐目,按查出全额的一半给原告提手续费。

经庭审,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07年7月19日,第一被告沈阳市为民广播电视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在扶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公司(即第二被告),由第一被告副总经理郑某某担任分公司负责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2009年10月20日,第二被告负责人以分公司名义在原告处借款x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该借据内容为:“欠据人民币壹拾万陆仟柒佰玖拾捌元.x元.系购数字电视设备用款(付月息2分),借款单位加盖有第二被告印章,借款人郑某某,2009年10月20日,并加盖有郑某某的印章。”另查明,2010年4月1日原告张某某收到郑某某欠款x元。

本院认为,第二被告借原告人民币x元事实清楚,由第二被告负责人郑某某经手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借据为证,因此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有效。郑某某作为第二被告的负责人,其经手并加盖公司印章出具借据的行为,应认定属职务行为。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第二被告属第一被告依法申请登记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第二被告对外发生的民事活动,依法应由第一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第二被告对原告发生的借款x元及利息,应由第一被告承担偿还本息的义务。原告曾收到第二被告负责人郑某某经手支付的人民币x元的事实清楚,原告虽有证人证明属郑某某应支付的劳务费,但因证人所证事实不具体,缺乏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原告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应认定属第二被告向原告偿还的借款。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第一被告对下欠原告的借款x元及利息应承担偿还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沈阳市为民广播电视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x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月息2分计算,2009年10月20日至2010年4月1日按x元的本金计付利息,2010年4月1日至还款之日止按x元的本金计付利息)。

沈阳市为民广播电视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扶沟县分公司不承担偿还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沈阳市为民广播电视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继超

审判员刘锦华

代审员郭璐欣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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