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扶余县人民法院:张某某与毕某某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诉中保字第4号

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扶诉中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于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毕某某多有的双城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党校综合楼新楼X号楼X单元X室(62.02平方米)予以扣押,并已提供人民币10万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毕某某所有的商城是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党校综合楼新楼X号楼X单元X室予以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何景才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