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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2002年9月2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7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2010年4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海涛、许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2日下午,被告人邵某某在叶县X村街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其身上缴获三包毒品疑似物共计9.83克,后经鉴定均有海洛因。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某某等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上缴毒品单据,(2010)X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邵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纳,则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典瑞丰

审判员赵晓军

审判员王克娜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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