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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某、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王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张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某,男,1954年4月22日。

原告李某某(又名李X),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见地(略)。

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思信,河南广民(略)。

被告刘某乙,男,1960年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吴思信,河南广民(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思信,河南广民(略)。

被告刘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训,河南向东(略)。

原告朱某某、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王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张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给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分别给被告高某某、刘某丙、张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因被告王某某、刘某乙外出无法直接送达,依法给二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5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某及其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高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吴思信、被告刘某乙、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思信、被告刘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李某某诉称:2009年12月2唬姹吒赂叫齑芰κ撕烊阒倘鹕⑶盖堤褚校缰晃姹吒赂叫肫煊阒s在刘某乙家同王某某等吃饭。晚六时许,被告高某某、王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张某某在王某某家吃饭,被告王某某安排饭菜并在市场买了几斤散装白酒,六人共同饮酒吃饭。约十时许,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公安分局东风派出所接到报警,等民警与12燃稻铣礁值∠欤阒璼骄褚宋比镌险讯酪鏊M妗笏溃咚艺艏胧逵晃姹喔味绦馍ヅ鲁耸抟宋颍逡晃姹敫煊阒瞫埔拢熘阒苨抗蓝鏊M旄阒s家属造成极大打击及精神损害,请求依法判令五被告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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