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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1833号

原告张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李某某,男,

本院于2009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来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系母子关系。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分得承包田7.7亩,其中位于门前及南山的5.7亩于2009年春被被告耕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原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1月返还原告张某某承包田5.7亩,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张某某5.7亩承包田2009年度收益1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来秋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都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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