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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法民一初字第79号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永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4月7日在南县X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后未生育,原、被告为此经常发生争吵,从2008年上半年分居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某提出与被告陈某离婚,被告陈某同意离婚;

二、无共同财产分割,另由原告周某某一次性给付被告陈某7000元,共同债务2000元,由被告陈某负责偿还。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永忠

二OO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李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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