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温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益忠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高峰,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清财,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银泰机电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X区永昌郑某。
法定代表人,郑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益忠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银泰机电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益忠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0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益忠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益忠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710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上海益忠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虹
审判员高兴兵
代理审判员石圣科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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