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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法执指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傅某某,男,1971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傅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一案,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立案执行。因殷都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6个月的执行期限内未能执结,申请人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换院执行的申请,本院于2009年4月21日向殷都区人民法院发出督促执行令,限该院在2009年5月13日前执结,但殷都区人民法院至今尚未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傅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执行依据为(2007)豫法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文峰区人民法院执行。

殷都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文峰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军

审判员王克亮

代理审判员付志明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鑫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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