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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崔某某,付某某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开刑初字第558号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9年5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9年5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9年5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崔某某、付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齐某、崔某某、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至2009年5月5日,被告人齐某、崔某某、付某某等三人在郑州市X路冯庄小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的房间里生产假冒的泸州老窖1573、水井坊、水井坊典藏白酒,并在华中食品城的门市部销售,该门市部销售的除其自行生产的白酒外,还包括其购买他人的假冒五粮液和茅台酒。2009年5月5日,公安机关在郑州市X路冯庄小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的房间内现场扣押五粮液1618酒4箱共计24瓶,53度茅台酒10箱共计60瓶,泸州老窖国窖1573酒26箱共计156瓶,52度水井坊酒15箱共计90瓶,水井坊48度典藏酒4箱共计24瓶,水井坊酒商标x个,国窖1573防伪商标x个。

上述查获的白酒及包装材料经五粮液、茅台酒、泸州老窖、水井坊的厂家鉴定均为假冒,市场价值共20.508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崔某某、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齐某、崔某某、付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厂家鉴定文书及价格证明、统计报告、现场扣押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崔某某、付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货值金额20.508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崔某某、付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齐某、崔某某、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本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二、被告人崔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三、被告人付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苏占卿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耿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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