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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与傅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7-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绍中民二初字第120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绍中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一楼X-44档、三楼F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康一丰、欧某某,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诸暨市城北劲龙音像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骆可风、周某某,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傅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0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傅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傅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傅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1元,减半收取426元,实支费200元,合计626元,由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钱长龙

审判员黄某康

审判员杨雪伟

二00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骆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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