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怀化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明钢,湖南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被告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玉文,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化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7日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怀化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夏文强
审判员刘玉祥
审判员罗开健
二00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明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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