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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9年8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许昌市中心医院,撬锁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住院部楼前的黑色绿佳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511元),销赃后自肥。

2、2009年1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许昌市X路金石凤凰城小区门口南侧的大楼前,撬锁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的黑色雷盟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262元),后赃车遗失。

3、2009年12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许昌市X路X路交叉口西边二百米处路北的一片天网吧门口,撬锁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黑色大阳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660元),销赃后自肥。

4、2010年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许昌市X路X路的喜盈门超市门前,撬锁盗窃被害人封某的银灰色王野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660元),销赃后自肥。

5、2010年1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许昌市交通医院住院部院内的西边停车处,撬锁盗窃被害人冯某某的蓝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5880元),销赃后自肥。

6、2010年1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许昌市X路X路交叉口的喜盈门超市门前,撬锁盗窃被害人邹某的银白色大洋铃木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800元),销赃后自肥。

7、2010年1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许昌市X街南口公厕处,撬锁盗窃被害人徐某某的灰白色王野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430元),后赃车遗失。

8、2010年1月25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许昌市X路许昌中医院院内的存车处,撬锁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的红色大阳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2324元),销赃后自肥。

9、2010年4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许昌市X路许昌市中医院门口南面的便道上,撬锁盗窃被害人段某某的银灰色苏杰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850元)。破案后追回该车退还被害人。

10、2010年4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许昌市X路X路交叉口的喜盈门超市门前,撬锁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的枣红色绿佳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430元)。破案后追回该车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被害人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鉴定结论、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14年10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强

人民陪审员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李檑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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