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谷某交通肇事一案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神刑初字第196号

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某,男,18岁,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家住(略)。捕前暂住神木县X镇“锦盛超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

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刘文学、候雪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谷某,于2009年3月29日晚在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锦界“天元”化工厂门口北侧道路上时,将步行的高某生撞伤。高某生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神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谷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被告人谷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谷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谷某在未取得驾驶机动车辆资格的情况下,于2009年3月29日晚其姐夫王勇所有的无牌照“嘉陵”牌三轮摩托车在神木县X街上行驶中,于当晚20时许,在锦界镇“天元”化工厂大门口附近,将路上步行的高某生撞伤。高某生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第二日死亡。经神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谷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谷某的供述。该谷某认他于2009年3月29日晚驾驶他姐夫王勇的无牌照“嘉陵”牌三轮摩托车从锦界镇“东风”镁厂附近一超市出发向北行驶,准备去“瑞诚”玻璃厂。行至“天元”化工厂附近时,将路上步行的男人撞倒。后他同与被撞人相跟的女子将被撞的男人送到医院。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该高某死者高某生的女儿。其证言证实,2009年3月29日晚20时左右,她同他父亲高某生从锦界镇“富油能源”工地步行准备去北边的锦界镇“瑞诚”玻璃厂,走到出事地点时,她父亲被一摩托车撞倒。她父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3月30日死亡。

3、死亡证明书和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该证据证实,高某生因闭合性颅脑损伤致死。

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该证据证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兴红,于2006年6月9日驾驶属秦某所有的陕K-x(陕K-2878挂)号半挂牵引大货车从内蒙包头市驶往神木县孙家岔矿区。当日20时50分许,当车行至省道204线37km+450m处,即神木县X镇X路段时,因被告人侯兴红忽视安全通行原则,在超越他人车辆过程中,将路上行人高某兰撞伤。高某兰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肇事发生后,被告人侯兴红便弃车逃离。2009年4月13日,被告人侯兴红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兴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本案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折某某、秦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和照片说明,尸检报告和死亡注销证明,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本案所涉及的给被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由被告人侯兴红同其车主秦某作了合理的赔偿。这一事实有调解协议书、收款凭证等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兴红在驾驶机动车辆行驶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未能确保路上行人安全的情况下超越他人车辆,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肇事发生后,被告人侯兴红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故对被告人侯兴红应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相应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侯兴红能认罪,又能积极同车主向被害方赔偿经济损失,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兴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张保亚

审判员刘文支

审判员陈关林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宋塬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