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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卫华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民三初字第151号

原告卫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X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伟平,卫华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磊,卫华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李某某,男,44岁,汉族

原告卫华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6日立案受理。庭审前,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在侵权事件发生后,已向原告卫华集团支付了2000元的赔偿金,原告卫华集团同意被告李某某再支付1万元的赔偿金(已交付)。

二、被告李某某在《大河报》上向原告卫华集团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由原告卫华集团确认。道歉信登报费用由被告李某某支付500元(已交付)。

三、被告李某某承诺销毁所有已制造未销售的侵权商标标识及所有模具。

四、原告卫华集团承诺在被告李某某履行完第一条义务后放弃追究其他责任。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卫华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已交付)。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侯贵枝

审判员:王林

审判员:翟晓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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