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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高某某与焦作市交通局公路路政行政管理及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焦行再调字第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焦作市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

再审申请人高某某与焦作市X路路政行政管理及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21日作出(2007)焦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高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7月1日作出(2008)焦法立字第X号行政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某某,被申请人焦作市交通局的委托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查明;再审申请人高某某驾驶豫x号东风货车,2005年11月15日凌晨6时许,高某某由郑州方向行至郑焦晋高某公路XKM+500M处时,被朱会勇驾驶的豫x号解放大货车追尾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及公路路面、隔离带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并调解由朱会勇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承担路政损失的赔偿责任。当日,路政执法人员对高某某作出扣字第x号暂扣车辆凭证,将高某某的车辆暂扣于焦作市宇达修理厂。该凭证告知事项栏目载明:1、当事人可以陈述意见或申辩理由;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暂扣车辆凭证7日内到郑焦晋高某路政大队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调查、处罚(理),逾期责任自负;3、高某某对被告作出的该暂扣车辆凭证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

本案在再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焦作市交通局一次性赔偿高某某x元。

本案其他一切问题,双方均不争执。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130元有高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60元,由交通局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司兑现

审判员张三全

审判员赵某霞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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