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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被告人单志明诈骗罪一案原告郭志刚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乾民执字第310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松原市人,无职业,现住(略)。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单位住所地乾安县X镇。

原告郭志刚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3日作出(2006)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于2006年11月20日之前给付原告韩某某人民币363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元由被告负担。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8年9月8日立案执行,并于2008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3630元。案件受理费255元申请人放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6)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泽海

审判员王清江

代理审判员李昌盛

二OO九年六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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