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刑一终字第106号

原公诉机关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08年8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凤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转逮捕。2008年11月27日被凤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被凤泉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在原籍。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审理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一案,于二○○九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09)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因延津县水泥厂(厂区在凤泉区辖区)涉嫌无照生产、销售水泥,2008年8月7日上午10时许,新乡市工商局凤泉分局执法人员张某、桑某某、邹某、唐某某、畅某某五人开车到位于新乡市凤泉区X路的延津县水泥厂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工商人员在该厂厂区内进行执法检查时,负责该厂生产的被告人李某某与执法人员张某因营业执照复印件发生争执,该复印件被撕毁。随后在厂区内有不明身份人员对张某等人围攻、殴打。张某的制服被损坏,张某胸部、桑某某腿部受伤。张某等人被围攻、殴打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让人将延津县水泥厂大门锁住不让执法人员走。张某等人提出要走,被告人李某某以“你别走,先喊你们的局长来”的言语威胁工商人员。工商人员畅某某在此情况下拨打110报警。后经张某等人与被告人李某某交涉,被告人李某某让张某等人离开。张某等人在返回途中遇到接警后出现场的凤泉公安分局宝山西路派出所民警。该所民警与工商人员一起返回该厂。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李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工商局的张某说来查证,并说复印件不管用,把工商证正本复印件撕了。我就向张某要手里的工商证副本,张某不给,我上去跟张某夺营业执照复印件,结果被张某撕烂了,我当即就急了,周围几十个人围观,我拿着碎片让他们看,张某提出来走,我说你别走,先喊你们的局长来。然后就让人把门给关着,不给工商证正、副本复印件不让他们走。

2、被害人张某陈述:当时李某某说:“复印件不管用你给我吧”,就去我手里夺复印件,复印件就被夺破了,然后李某某就说其把他营业执照撕了是报复他,故意找他的事,然后他后面的人就开始上来打张某、桑某某和邹某。还把拿来的执法文书、暂扣手续、取证用的相机都抢走了。依据规定,未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复印原营业执照。

3、被害人唐某某陈述:听到有人说“把大门关住,不让他们走”。邹某的相机也被人夺走了,相机的内存卡被抽出来撕了。

4、被害人桑某某陈述证实:我们一块到延津水泥厂进行检查时,与被告人李某某发生了争执。从厂里出来十几个人对其和张某、邹某进行殴打,还将执法文书和相机抢走,把里面的内存卡折断。有人喊了一声:“把门锁上”。把我们连人带车都锁在厂内了。

5、被害人邹某陈述证实:2008年8月7日上午10点多,其和张某、桑某某、畅某某、唐某某五人一块到延津水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与被告人李某某发生了争执。从厂里出来十几个人对其和张某、桑某某进行殴打,还将执法文书和相机抢走,把里面的内存卡折断的事实经过。在案发现场,他们打人之前就已将厂大门锁住不让出,后来我们就跟他们协商说有啥事回头再说,先让我们走,最后他们把门打开让我们出来,这个过程中畅某某报警。还陈述是李某某喊人开的大门,但是是谁开的大门记不清了。

6、被害人畅某某陈述证实:正在夺邹某相机的时候,有人喊把大门锁住不让他们走,大门就被锁住了,我们一看走不了,就跟李某某等人做工作,大概有半个小时以后,李某某让人把大门打开,放我们出去。

7、证人李××证明:我刚一到厂里,李某某让我把门锁着了。

8、证人李××证明:有几个工商局的人问这里的负责人是谁,我赶快给销售科的科长李某庆打电话说工商局的人来了。一会儿李某厂区里出来后,和工商局的人在院里说事。

9、证人赵××证明:我是1985年12月份到延津县水泥厂工作的,2008年元月份承包给了石风敬经营,厂里留了五个人负责监督资产。

10、证人李××证明:工商局有四、五个人来检查营业执照,我就把他们领到李某某办公室那儿。后见工商局的人和李某某、李某正在说话,大致意思是工商局的人说挨打了,李某某说谁打你们了,边说边推搡工商局的人。李某某手里提一张纸,称是工商局的人把营业执照撕了,李某和工商局的人在抢夺一个东西,还吵吵着,其也没看清楚是什么东西。后工商局的人说让他们走吧,李某某说不行,不让走,让他们局长来。后工商局人又说了好话,过了一会儿,李某某让打开大门,放他们走了。

11、证人程××证明:听别人说那天工商局的人来检查,与厂长李某某发生了冲突,李某某让锁住大门,不让他们走,后来殴打工商局的人了,好像相机也弄坏了。

12、证人石××证明:我是延津县水泥厂的承包者,案发当时那张被撕扯的复印件现在找不到了。

1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桑某某、张某受伤情况、张某制服被损坏情况。

14、凤泉公安分局宝山西路派出所出警经过证实:2008年8月7日上午10:30许,接报警称:在凤泉区X路延津县水泥厂工商执法人员与厂里发生纠纷,被困该厂。接警后该所民警迅速赶往延津县水泥厂,在游览路X路交叉口遇到工商人员。张某的工商制服上面2个衣扣已掉,衣服钉扣处被撕扯一口子。

15、凤泉工商分局情况说明、证明证实:张某、桑某某、邹某、畅某某、唐某某五人均为国家正式公务员,持有河南省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执法类型为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延津县水泥厂涉嫌无照生产、销售水泥,凤泉工商分局已于2008年6月25日正式立案,因当事人在调查期间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为查明事实,2008年8月7日,该局执法人员张某、桑某某等五人对延津县水泥厂的生产场所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进行检查。延津县水泥厂位于凤泉区X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属于潞王工商所的管辖范围。

16、立案审批表证实:延津县水泥厂涉嫌无照生产经营水泥,凤泉工商分局已于2008年6月25日立案。

1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延津县工商局于2008年7月21日给延津县水泥厂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8、五名工商人员执法证、执法证情况说明、《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证实: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方可上岗执法。五名工商人员均持有《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均具有依法执行公务的权力。

凤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了妨害公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为: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八个月。

上诉人李某某上诉称,构不成妨害公务罪。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上诉人李某某上诉称构不成妨害公务罪的理由经查,工商人员执行公务时与被告人李某某发生争执中,被告人李某某让人锁住该厂大门,并以“你别走,先喊你们的局长来”的言语威胁工商人员,致使工商人员被围困在厂内,正在进行的执法检查工作被迫中断,且使工商人员受到围攻、殴打。该事实有工商人员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庆等人证言、出警经过、现场照片等证据所证实,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成新平

审判员崔海成

二○○九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孟德广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