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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靳某某与被告乾安县道字乡拱字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乾民执字第415号

申请执行人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乾安县人,个体,现住(略)。

被执行人乾安县X乡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乾安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村主任。

原告靳某某与被告乾安县X乡X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2008)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乾安县X乡X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靳某某欠款人民币4650元,并自2005年10月12日始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靳某某于200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8年1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靳某某于2009年4月2日来院讲明,同被执行人乾安县X乡X村民委员会纠纷已私下解决,并提出撤销申请。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负担。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8)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丛宪仁

审判员王清江

代理审判员李昌盛

二OO九年四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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