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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甲、孙某乙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温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1993年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5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7年5月1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孙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09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犯诈骗罪,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在温县X镇X村大街,用秘鲁币谎称美元,骗取郭某某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某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秘鲁币照片及鉴定意见,被告人前科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不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对被告人孙某甲可不以累犯论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8日起至2009年8月7日止)

二、被告人孙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8日起至2008年6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圣玉

二○○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刘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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