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5月2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长子。被告李某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并同意抚养婚生次子。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和被告李某某于2003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农历10月6日生育长子,取名杨某锡,现随原告生活。2006年农历7月18日生育次子,取名宗琦,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一般,日常生活中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2008年5月份,双方生气后分居生活至今。2008年7月14日原告杨某某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长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某要求离婚,被告李某某表示同意。
二、婚生长子杨某锡由原告杨某某抚养,抚养费原告自理;婚生次子宗琦由被告李某某抚养,抚养费被告自理。
三、其它的双方不再争执。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国卿
代理审判员刘学彬
代理审判员王少磊
二OO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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