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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与叶某发行权纠纷案

时间:2005-05-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温民三初字第52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温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一楼X-44、三楼F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康一丰,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系温州市X区水心龙虎榜音像店业主),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某发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兴兵

代理审判员郑国栋

代理审判员石圣科

二○○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朱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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