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关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郑州金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路交叉口萧山宾馆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某长。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交所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X号。
负责人杜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郭某,该行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郑州金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交所支行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09年4月28日以其质押已解除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董某某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董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建军
审判员宁宇
审判员王某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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