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重庆宗申技术开发研究有限公司与广州天马集团天马摩托车有限公司、重庆市西贸机电发展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4-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42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宗申技术开发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石桥铺二郎路X号。

法定代表人左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渊,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天马集团天马摩托车有限公司(原广州精通集团广州天马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从化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洪,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翁海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西贸机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隆鑫汽摩配件整车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夏某。

上诉人重庆宗申技术开发研究有限公司(下称宗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天马集团天马摩托车有限公司(下称天马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西贸机电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西贸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宗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渊;被上诉人天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洪、翁海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西贸公司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4年6月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宗申公司诉天马公司、西贸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宗申公司以天马公司生产,并由西贸公司销售的(略)-4型摩托车,装备了与宗申公司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其形状和构造十分近似的后货架,构成对宗申公司专利权的侵犯为由,而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天马公司停止生产并销毁生产侵权货架的模具及工装;2、西贸公司停止销售带有侵权货架的(略)-4型摩托车;3、天马公司、西贸公司赔偿因侵权使宗申公司受到的损失100万元;4、天马公司、西贸公司承担宗申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庭审中明确为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略)元及购买侵权摩托车的费用5600元,合计(略)元);5、天马公司、西贸公司在《摩托车商情》上对其侵犯宗申公司专利权的行为赔礼道歉;6、天马公司、西贸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天马公司答辩称:1、我公司生产的(略)-4型摩托车上确实使用了与宗申公司专利相近似的大货架,但在2003年3月收到其律师函后,即停止使用和销售;2、天马公司所使用的大货架是向广东省南海市招大伟成不锈钢五金橡胶制品厂购买,不存在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和工装的问题;3、天马公司提供了合法来源,不应担赔偿责任;4、宗申公司要求赔礼道歉的法律依据不足,在明知天马公司没有生产事实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应承担本案诉讼费。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定:

天马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权的(略)-4型摩托车货架产品与宗申公司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的图片进行对比,整体外观的技术方案相似,其特征已落入了宗申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构成对宗申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天马公司未经宗申公司许可,使用、销售与宗申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相似的产品的行为,属侵权行为。虽然天马公司提供了其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的证据,但该证据是复印件,且无购货合同的证据支持,其不侵权的抗辩不成立,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宗申公司提供的《专利许可授权书》的证据,由于是当庭提供,已超过举证期限,天马公司不认可,依法不予认可。宗申公司提供的《专利使用协议》的证据,虽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但该证据所载明的专利,不是涉案的专利,与本案无关联性。因此,宗申公司没有提供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法证据,对其损失按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标准计算于法无据,只能根据其侵权的情节,酌定5万元。宗申公司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公证费2000元、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5600元,以及律师费共计(略)元,应予支持。宗申公司未提供其商誉受影响的证据,其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宗申公司未提供天马公司制造侵权产品模具、工装的证据,其停止生产并销毁生产侵权货架的模具及工装请求不予主张。西贸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但不承担赔偿责任。天马公司以不是其制造的产品为由,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证据不足,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广州天马集团天马摩托车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销售与原告重庆宗申技术开发研究有限公司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摩托车货架(带后脚蹬支架)”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并销毁其侵权产品;二、被告重庆市西贸机电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与原告重庆宗申技术开发研究有限公司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摩托车货架(带后脚蹬支架)”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并销毁其侵权产品;三、被告广州天马集团天马摩托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赔偿原告重庆宗申技术开发研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支付公证费2000元和相关费用(略)元;四、驳回原告重庆宗申技术开发研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略)元,其他诉讼费预收(略)元,实收55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略)元,由被告广州天马集团天马摩托车有限公司承担(略)元,被告重庆市西贸机电发展有限公司承担7671元(原告重庆宗申技术开发研究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用不退,在执行时一并给付)。

宣判后,宗申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宗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并依法改判。其主要理由是:从专利申请的种类号和流水号可以判断出,2002年9月18日宗申公司等与隆鑫公司签订的《专利使用协议》误将专利号00写为11,从而误将专利号(略)。6写成了(略)。6。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该协议未包括本案诉争的ZL(略)。X号专利是错误的。

天马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出书面答辩,但在开庭答辩时认为,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西贸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出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受理本案后,各方当事人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查阅一审案卷并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了以下事实:

2000年4月26日,宗申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摩托车货架(带后脚蹬支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同年11月11日被授予专利权,其专利号为:ZL(略)O。6,授权公告号为:CN(略)D。宗申公司于2003年3月31日和2004年5月18日缴纳了该外观设计专利的年费。

天马公司(原名广某通集团广州天马摩托车有限公司)是从事制造、加工、销售摩托车及配件的企业。宗申公司发现天马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略)-4型摩托车上,使用了与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似的摩托车货架,并于2004年5月15日在西贸公司以傅强的名义购得天马公司生产的精通天马牌(略)-4型摩托车一辆,价款5600元。其购买行为经重庆市渝州公证处公证,宗申公司支付公证费2000元。

另查明:2002年9月18日宗申公司、力帆公司与隆鑫公司签订《专利使用协议》,该协议载明:宗申公司将其拥有的(略).6和(略).3两项专利、力帆公司将其拥有的(略).X专利、宗申公司、力帆公司将其共同拥有的(略)、(略)、(略)X、(略)四项专利等共七项专利许可隆鑫公司使用,使用费200万元。

本院认为:天马公司对在其生产销售的(略)-4型摩托车上使用了与宗申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相似的摩托车货架予以承认,双方当事人对该使用行为侵犯了宗申公司对该专利的专用权没有争议。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侵权赔偿的标准。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宗申公司、力帆公司于2002年9月18日与隆鑫公司签订的《专利使用协议》中没有涉案的(略).X号专利,宗申公司请求按该协议的使用费确定赔偿没有事实依据。宗申公司认为从其上诉理由能推定出该协议中的(略).6专利号系(略).6专利号的笔误。本院认为,该《专利使用协议》系宗申公司、力帆公司与隆鑫公司间的权利义务约定,对协议的标的,即许可使用的专利是否在签订协议时存在对专利号的笔误,应由签订协议的主体各方共同予以确认,宗申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因此,宗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酌定由天马公司赔偿宗申公司五万元并无不当:其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略)元,其它诉讼费3002元,合计(略)元,由重庆宗申技术开发研究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勤

代理审判员李佳

代理审判员黑小兵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