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平顶山市XX运输服务公司与周B、姚XX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漯民三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XX运输服务公司。

委托代理人周A、蒲XX,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B,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樊XX,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姚XX,男,41岁,汉族,个体运输户。

上诉人平顶山市XX运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XX运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B、原审被告姚XX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2008)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A、蒲XX,被上诉人周B及其委托代理人樊XX,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姚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8日,漯河市交警支队第五执勤大队作出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2005年11月12日21时50分,司机付明星驾驶豫x号解放牌带挂(豫x)货车沿漯舞路由东向西行驶,在超越同方向行驶的大货车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王XX驾驶的豫x(挂豫x)号半挂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司机王玉XX、乘坐人祁XX死亡,乘坐人郭XX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因发现被超越的货车在前方拦截,又掉头向东逃逸,途经现场时,又将停在现场报警的万XX驾驶的豫x号三轮摩托车撞坏后,继续向东逃逸,后被漯河市源汇区公安分局干警追至问十乡X村西抓获;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司机付XX驾驶豫x号带挂货车,在与对方来车会车可能的情况下,违法强行超车,是造成该重大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综上所述,司机付XX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司机王XX、豫x号车乘坐人祁XX、郭XX不负事故责任,豫x号三轮摩托车司机万XX不负事故责任。之后,豫x号车司机王XX的家人以雇佣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请求赔偿,2006年3月21日,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作出(2006)湛民(1)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周B赔偿李XX、王XX、王XX、任XX死亡赔偿金x元、被扶养费人生活费x.75元、丧葬误工费2168元、交通费2238.96元、其它费用243元,共计x.75元,冲减去周B已先行给付的x元,计x.75元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周B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8月22日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作出(2006)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5932元,由周B负担。2007年3月23日,王XX之妻李XX出具收到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湛河区法院执行局转来周B案件赔偿壹拾贰万元整(¥x),终结执行完毕”。2007年3月29日,周B支付执行费用1940元。2005年11月19日漯河市郾城区价格认定中心作出郾价事车鉴字(2005)X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确认豫x号车估损总值为x元。2006年4月25日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五车队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豫x号车实际车主是周B,产权属周B所有。

原审另查明,2005年1月29日,被告姚XX与被告XX运输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姚XX将解放大型货车豫x挂车豫x入户华豫运输公司,车籍转入华豫运输公司,车辆产权不变,实行自主经营,单车核算,自负盈亏,服从华豫运输公司统一管理;华豫运输公司帮助姚XX办理营运车辆的有关证照等手续,及时掌握姚付卿车辆经营情况,向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XX运输公司强制车辆办理保险手续,并协助姚XX处理交通事故,如姚XX不参加保险,XX公司有权停办一切行车手续或终止协议等。二被告未提供豫x号车的保险手续。

原审法院认为:豫x号车车主系原告周B,有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五车队的证明为证,且被告XX运输公司予以认可,法院予以确认。豫x号车车主系被告姚XX,该车挂靠于被告华豫运输公司经营,有二被告所签协议为证,法院予以确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豫x号带挂货车司机付XX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豫x号车司机王XX、乘坐人祁XX、郭XX不负事故责任。被告姚XX作为豫x号车实际车主,应对该车肇事的事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XX公司作为豫x号车的挂靠单位,应对被告姚XX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且二被告未提供豫x号车参加车辆保险的证据,证明被告华豫公司未按二被告所签协议内容履行强制车辆办理保险手续的责任,而为豫x号车办理营运手续,亦应承担该车事故引起的赔偿责任。原告周B因与王XX家人的诉讼,共向王XX家人支付费用x元、支付诉讼费用7872元,有(2006)湛民(1)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6)平民终二第X号民事判决书、王XX之妻李XX出具的收具及诉讼费票据为证,法院予以认定。原告周B的豫x号车车损为x元,有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书为证,法院予以认定。以上费用共计x元,属原告周B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得到赔偿。原告周B就营运损失的请求因其对该损失鉴定予以放弃,本院不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姚XX赔偿原告周B损失共计x元,不足清偿部分由被告平顶山市XX运输服务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4300元,由被告姚XX负担,被告平顶山市华豫运输服务公司负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XX运输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以上诉人“未按二被告人所签协议内容履行强制车辆办理保险手续的责任”为由,判决华豫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XX公司对姚XX根本没有任何强制强力;上诉人对具体的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违法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也无因果关系;此外,连带责任不可推定,一审判决华豫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案应由实际车主姚XX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车辆的理赔情况应当作为本案的审理范围,上诉人正在搜集相关证据。

被上诉人周B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与实际车主签有管理协议,约定为强制车辆投保,上诉人没有履行管理义务,导致受害人的权益实现有困难;无论从审判实践还是法院指导意见,挂靠人、挂靠单位应是共同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是补充的赔偿责任,与承担连带责任是不一样的,被上诉人的资格是适格的,是实际车主,被上诉人的车辆的理赔情况不应是本案的审理范围。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周B已于2006年10月12日得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的车辆全部车损理赔款,有银行进帐单和赔付凭证为证。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是没有查明周富强的车辆车损理赔情况,周B的车辆车损x元已经得到保险公司赔付,该部分实际损失已经得到弥补,应当相应减轻华豫运输公司和姚付卿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周B,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为x元,应得到赔偿。

XX运输公司作为豫x号车的挂靠单位,没有按所签协议内容强制实际车主姚付卿办理车辆保险,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对姚XX给周XX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XX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审被告姚XX赔偿被上诉人周B经济损失共计x元,不足清偿部分由上诉人平顶山市华豫运输服务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姚XX、平顶山XX运输服务公司负担3100元,由周B负担1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平顶山市XX运输服务公司负担3100元,由被上诉人周B负担1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谌宏民

代理审判员苏建刚

代理审判员缑兵伟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林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