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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福林纺织有限公司与枣阳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河县福林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霭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权,河南中豫(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陈国顺,河南海涛(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枣阳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义,河南省唐河县滨河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唐河县福林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林纺织公司)与被上诉人枣阳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强盛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强盛建筑公司于2008年9月20日向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福林纺织公司给付强盛建筑公司款485.35万元,诉讼费由福林纺织公司承担。福林纺织公司于2009年11月20日提起反诉,请求强盛建筑公司承担竣工验收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对不合格和不符合约定的工程承担返修责任,要求强盛建筑公司按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并向福林纺织公司提供工程保修书。原审法院于2010年6月16日作出(2008)唐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福林纺织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林纺织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军权、陈国顺,强盛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杨某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08)唐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霍晓刚

审判员褚松龄

代理审判员孙某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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