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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张武民一初字第07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张武民一初字第07号

原告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当日立案后,由审判员郑小兰独任审判,于2009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3年2月份经人介绍后结婚,1986年2月生育大女儿李某霞,1989年12月生育小女儿李某晶。由于被告李某某封建传宗接代思想严重,认为没有生儿子是原告的责任,经常对原告进行打骂,家里的农活由原告一人忙,被告却到处打牌。双方多年来一直吵口,家庭不和睦,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特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女儿李某晶的学费双方各承担一半,家庭财产平均分配。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金某某提交了如下证据:

武陵源区X乡民政办公室2009年2月10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1983年1月20日在中湖乡民政办公室登记结婚。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金某某起诉的事实与实际不符,被告并无重男轻女的思想,也没有经常打牌,只是空闲时间偶尔打一次牌,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李某某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李某某对原告金某某提交的中湖乡民政室的证明无异议,该证据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举证、质证意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订婚,并于1983年1月20日在武陵源区X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1986年2月长女李某霞出生,1989年12月次女李某晶出生。由于被告李某某爱好打牌,对原告金某某的生活关心不够,致使双方夫妻关系不和,2006年原告金某某开始外出打工。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告金某某安心在家操持家务,被告李某某对原告金某某多一份关心,多一份体贴,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原告金某某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证据证实,故其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200元,上诉于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郑小兰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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