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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张武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张武民一初字第25号

原告毛某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被告邓某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被告吴某某,女,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邓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已于2009年3月9日协议离婚。被告邓某某于2007年11月10日、11月11日、11月4日三次向原告毛某某借款共计x元,约定月息为4分,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原告毛某某自2008年5月份开始多次向被告邓某某催收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邓某某至今未偿还分文借款本金,仅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x元。原告毛某某于2009年3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邓某某、吴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邓某某于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前给原告毛某某返还借款本金x元,并支付利息x元;

二、被告吴某某对上述借款不承担偿还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2896元,减半收取1448元,原告毛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小兰

二OO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李赞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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