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学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留,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扣除上诉人河南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已为被上诉人郭某某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共计x.5元,上诉人河南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再赔偿给被上诉人郭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六万五千元(x元),被上诉人郭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被上诉人郭某某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上诉人河南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代理审判员袁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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