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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郑州市饮食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12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彬,河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市饮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富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回族。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饮食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应当依法发回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某敏

审判员马婵娟

审判员魏飞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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