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常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9年11月18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1月26日被逮捕,2010年1月15日被林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月31日晚,被告人常某某酒后与朋友到林州市X镇亚林生态园的餐厅吃饭,被害人阎一X告诉他们餐厅已经下班,不再营业,阎一X准备锁门时,常某某便朝阎一X(当时已怀孕)小腹部跺了两脚,导致阎一X外伤性流产。经安阳殷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阎一X外伤性难免流产属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阎一X的陈述、证人蔡一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该事实有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印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庭审认罪、悔罪,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文根

二0一0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秦志晓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9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