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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抢劫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男,24岁。

开封县人民法院审理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某抢劫一案,于二O一O年九月六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3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另一个哑巴(在逃)窜至开封县X镇大口居民孙x家的住室实施盗窃,另一个哑巴在门外看人,朱某某在室内盗窃时被孙x发现,孙x在抓朱某某的过程中遭到朱某某的推打。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孙x陈述,证人杨xx等人证言以及被告人朱某某户籍证明等予以证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开封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上诉人朱某某上诉称,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

原审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在房间内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祥伟

审判员施建领

代理审判员郭桥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曹亚东(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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