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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宝利来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1-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温民三初字第51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温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X镇报喜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科,男,报喜鸟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兰加余,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宝利来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大道大堡底X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某轶,浙江轶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州宝利来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4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指控被告在其生产的西服及其他系列产品上使用“报喜鸳鸯”组合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略))的行为侵犯了其“报喜鸟”文字、拼音、图形及其组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就此于2003年11月24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该申请已被受理。为此本院于2004年7月14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05年1月20日恢复本案审理。

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喜鸟公司)诉称,其拥有第(略)号“报喜鸟”文字商标、第(略)号鸟图形商标及第(略)号图形、文字、拼音组合商标,已被国家工商局核准在第25类的服装等商品上使用,其中第(略)号“报喜鸟”组合商标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并在全国多家法院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被告温州宝利来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来公司)的前身温州意利培罗蒙服饰有限公司从2002年开始在生产的西服及系列产品及各种商业场所上使用的报喜鸳鸯图形、文字、拼音组合商标及在服装吊牌上单独使用鸟图形,与其第(略)号“报喜鸟”文字商标、第(略)号鸟图形商标及第(略)号图形、文字、拼音组合商标构成近似,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宝利来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权西服及系列产品,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在国家级报纸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宝利来公司辩称,其名称已由温州意利培罗蒙服饰有限公司更名为温州宝利来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其使用的报喜鸳鸯图形、文字、拼音组合商标经国家工商局登记注册,并系合法、善意取得,同时其组合商标及鸟图形与报喜鸟公司的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报喜鸟公司的第(略)号图形、文字、拼音组合商标不能作为驰名商标来保护。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宝利来公司自调解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与报喜鸟公司商标注册号为(略)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鸟图形标识的服装产品;

二、宝利来公司同意自调解生效之日起不在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上使用有与报喜鸟公司商标注册号为(略)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鸟图形组合商标,宝利来公司使用组合商标的鸟图形以双方确认的为准;同时宝利来公司于2005年2月8日前将其住所地门楣上的鸟图形去除,并将现有服装产品、包装、吊牌上的商业标识进行更换,从2005年6月1日起,市场上不得出现宝利来公司承诺不再使用的商业标识,否则宝利来公司应赔偿报喜鸟公司10万元;

三、宝利来公司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重新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以双方确认的为准。之后,报喜鸟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撤回对注册商标号为(略)注册商标的评审请求,若报喜鸟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宝利来公司有权停止履行第二项义务;

四、宝利来公司重新申请注册的商标经核准注册后七日内,申请注销商标号为(略)的注册商标;

五、报喜鸟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宝利来公司原因致使本协议上述款项的内容不能履行的,报喜鸟公司保留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如果因为客观原因,而使第四项无法履行,双方对该项所涉及的事宜再进行协商;

六、案件受理费(略)元由报喜鸟公司、宝利来公司各半负担,由宝利来公司直接支付给报喜鸟公司,报喜鸟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虹

审判员高兴兵

代理审判员郑国栋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朱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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