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朱某甲、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乙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四终字第3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1939年5月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朱某甲、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08)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被告朱某乙系二原告的长子,二原告曾于2006年以被告不尽赡养义务为由起诉,后双方和解,二原告撤回起诉。二原告以朱某乙在2006年欠其300元赡养费,2007年欠其500元赡养费,2008年农历4月欠200元赡养费,共计1000元,不向二原告尽赡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朱某乙支付其所欠赡养费1000元,并要求被告朱某乙自2009年开始每年4月份给付二原告赡养费200元,8月份给付300元,12月份给付300元。二原告的子女情况是:长子朱某乙、次子朱某伟、女儿朱某真均已成家另过。二原告主张的朱某乙欠其1000元赡养费未支付,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原审认为,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被告朱某乙系二原告的长子,二原告已年迈,无劳动能力,被告朱某乙应向二原告尽赡养义务。二原告主张的被告欠1000元赡养费未支付,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审判决:自2009年起被告朱某乙于每年的农历4月1日给付原告朱某甲、李某某赡养费200元,农历8月1日给付赡养费300元,农历12月1日给付赡养费300元,原告朱某甲、李某某的医疗费,被告朱某乙承担三分之一。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某乙承担。

朱某甲、李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对被上诉人拖欠的以前的赡养费用共计1500元原审判决未予考虑错误,请求纠正。被上诉人朱某乙答辩称,被上诉人尚欠上诉人2009年之前的赡养费200元,而不是1500元。

经审理查明:朱某甲、李某某夫妻于2006年5月份与二个儿子就赡养问题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两个儿子每人每年给付朱某甲、李某某赡养费600元。朱某乙主张截止到2008年12月份共给付赡养费1000元但未提供确凿证据证实,朱某甲、李某某认可朱某乙共给付赡养费700元。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二被上诉人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被上诉人朱某乙应尽赡养义务。依据双方就赡养问题所达成的协议,从2006年5月份至2008年12月份被上诉人朱某乙共应给付二上诉人赡养费用1500元。被上诉人朱某乙主张已经给付1000元但未提供有效确凿证据予以证实,二上诉人认可已经给付700元,故本院仅能认定朱某乙已给付700元的事实,被上诉人朱某乙尚欠的赡养费用800元应当给付二上诉人。二上诉人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部分欠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8)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诉讼费的负担。

二、朱某乙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给付拖欠朱某甲、李某某2006年5月至2008年12月份的赡养费用共计8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朱某甲、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军

审判员张研丽

代理审判员张立东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田泽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