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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人松原市康发动物医院要求被申请人杨某给付货款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督字第43号

申请人:松原市康发动物医院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经理。

被申请人:杨某,男,45岁,汉族。

申请人松原市康发动物医院于200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杨某给付货款人民币x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杨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货款x元。

申请费148元由被申请人杨某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贾文军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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