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住所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25岁。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30岁。
被告陶某某,男,42岁。
被告河南金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汽车交易中心A区X号。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附X号。
负责人张某某。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诉被告陶某某、河南金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下称金誉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6月3日被告陶某某为购车在原告处贷款x元,贷款到期日为2005年6月2日。此笔贷款由被告金誉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被告保险公司提供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到期后,被告陶某某归还了部分贷款本金和利息,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经多次催收拒不偿还,原告依约将被告陶某某违约的事实通知被告金誉公司、保险公司,均未获得清偿。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陶某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113.27元和利息602.99元;被告金誉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保险责任金额为2444.63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陶某某、金誉公司、保险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7)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进行了审理,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又以同一事实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宏伟
审判员李启昱
代理审判员杨警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史攀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