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与被告孟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金民二初字第197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住所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负责人陈某某。

被告孟某,男,27岁。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孟某(以下简称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宏超、王琳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07年9月29日,月利率为4.65‰。上述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本金6000元,利息1461.93元,共计7461.93元,利息暂计至2009年4月10日,此后按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如下:1、借款人身份证明;2、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3、贷款转存凭证及核定贷款指标通知;4、个人贷款对账单及结清试算表。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国家助学贷款,被告借款将用于支付被告接受高等学校教育期间的学费;借款金额6000元;借款期限为5年,从2002年9月30日至2007年9月29日;借款月利率为4.65‰,利率的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除上述约定外,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截止2009年4月10日,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利息1461.93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孟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计至2009年4月10日为1461.93元,2009年4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给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武卫

代理审判员杨警

代理审判员朱智勇

二OO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齐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