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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武汉武铁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同力水泥有限公司及武汉新城乡物资有限公司、方转运、涂某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华支行、武汉华中会计事务所有限公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鹤民立终字第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武铁物流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X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某长。

原审被告武汉新城乡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转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方转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涂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华支行,住所地武汉市X路X号。

原审被告武汉华中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该公司主任。

上诉人武汉武铁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同力水泥有限公司及武汉新城乡物资有限公司、方转运、涂某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华支行、武汉华中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9)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查本案期间,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薄报亮

审判员郭超

代审判员苗青

二ОО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李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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