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韩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禹民一初字第228号

原告韩某某,女,汉族,生于1970年。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受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09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由于缺乏了解,加上两人性格不合,导致二人经常生气、吵架,现已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没有经常打骂原告,现在双方孩子太小,请求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于2006年4月28日婚生一子,取名刘XX。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韩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卫华

审判员:赵宗昌

人民陪审员:李淑君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晓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