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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薄某某、袁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舞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薄某某,又名薄某光,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2月28日被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05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2月12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同年2月24日经舞钢市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25日由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2月16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同年3月4日经舞钢市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5日由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某某、袁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红、郑懿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薄某某、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08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伙同路子剑(另案处理)、齐彦召(在逃)驾驶豫x长安面包车窜至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某古坑工区主厂房西将价值3947元的七个选矿分级机大叶片、两个大支架设备备件盗走。(二)2009年2月2日中午,被告人薄某某、袁某某窜至李某庄转盘西惜缘网吧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价值4600元雅马哈125型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薄某某、袁某某将摩托车换得10克海洛因。(三)2009年2月4日上午,被告人薄某某、袁某某窜至李某庄转盘西惜缘网吧门口将被害人高某某的一辆价值4800元红色速卡迪125型摩托车盗走,销赃后得款1200元。(四)2009年2月12日上午,被告人薄某某、袁某某窜至朱兰市场管理所楼下将被害人刘某的一辆价值4620元黑色新大洲摩托车盗走,当行至朱兰干休路西社区,被告人薄某某被抓获。(五)2009年2月15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伙同赵喜平(在逃)窜至李某庄西沟通无限网吧盗窃被害人穆某某一辆价值4800元的蓝色金城125型摩托时被当场抓获。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被告人薄某某、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其中被告人薄某某盗窃三次,价值x元;被告人袁某某盗窃五次,既遂四次,价值x元,未遂一次,价值48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薄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薄某某、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08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伙同路子剑(另案处理)、齐彦召(在逃)驾驶豫x长安面包车窜至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某古坑工区主厂房西将价值3947元的七个选矿分级机大叶片、两个大支架设备备件盗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袁某某供述:

当时夜里12点多,我们三个人联系好了,我和路子剑、齐彦召三人由路子剑驾驶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到舞阳矿业有限公司某区内办公楼西边那个大厂房西头的一堆铁旁边,我和齐彦召下车,我和齐彦召就开始从铁堆上往面包车上抬铁,这些铁都是有点像“扇”形的铁片,“Y”形的大铁叉子,这些铁的体积都不小,而且很沉,我俩抬了一些装车上后,路子剑开车,我们从原路返回到乔庄路口,我给路子剑说去收购部卖铁,我们开车到了武功转盘北边三、四百米路西的那家收购部。这时收购部的老板就出来了,我问老板要不要废铁这个老板是个男的,说收废铁,我们就直接把车开到过磅的地方,和老板说好价后我、齐彦召就从车上往磅上搬铁,过了称过,我跟老板去拿的钱,这些铁共卖了600元左右,我们三人每人分了200元钱。

2、同案犯路子剑供述:

2008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袁某、齐彦召来我家找我,袁某对我说:用你的车去矿山院内拉点东西,我也没再问,就一起开车去了,是开的是豫x面包车。我们进了矿山公司某厂区到一个大厂房西头,袁某让我开车到这个大厂房的西头一个大铁架子那,他下车让我把所有的灯光熄完……,他们开始搬那堆铁(我现在才知道要偷这堆铁),但是我也没有反对,也同意了。我一直没有下车,也没有看清是什么样子的铁,他们俩往车上装铁的声音很轻,有十几分钟时间,他们俩把后盖门关好。我们三人开车原路返回,到了武功转盘往北走路西的一家废品收购部,这个地方是袁某指挥着我开车来的,我把车停路边,袁某下车去喊这家收购部的老板,老板是个男的,袁某让我把车倒到磅旁边,我在车上没下来,袁某和齐彦召把车上铁搬了下来过称,具体多少钱一斤,共多少铁,我记不清了,这个收购部老板给袁某多少钱我不清楚,袁某回来上车后,当着我和齐彦召的面数了数钱,说是一共卖了600元钱,并拿了200元钱给我,我没要,我说回头请我吃顿饭算了,给齐彦召钱没有我不清楚,这时天还没有亮,时间大约是凌晨四五点左右。

3、贾凤奇证言:

2008年5月14日凌晨,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有两个年轻孩开着一辆灰色的面包车(车牌号我记不清了)来到我的收购部,说有些废铁要卖给我,我就以每斤1.6元的价格收购了他们拉来的七块长方形板料,和两个弯梁,一共是六百多斤,给了他们1100多元钱……

当时下车卖铁的是两个人,他俩下车抬的铁,把铁抬到我收购部的磅上过称,司某座上的那个人没下车。

4、舞阳矿业有限公司某装保卫科报案材料:证实2008年5月12日夜,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某古坑工区主厂房被盗七个选矿分级机大叶片、两个大支架,共计约两千余元。

5、鉴定结论:被盗选矿分级备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47元。

(二)2009年2月2日中午,被告人薄某某、袁某某窜至李某庄转盘西惜缘网吧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价值4600元雅马哈125型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薄某某、袁某某将摩托车换得10克海洛因。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薄某某供述:

今年春节刚过完初五的一天上午,我到袁某某家找到他说:“咱俩出去到李某庄转转,偷辆摩托,”他听后同意了,我俩就打出租车到李某庄后,我俩就在转盘西边的网吧门口转,见有一辆蓝色的比较新的摩托车停在网吧门口,袁某某上前把车把给别开,我用小刀把电线割断之后,他骑着摩托带着我来到叶县X乡X村,袁某某打电话联系了一个叫安洁的人,我俩到安洁家,把摩托卖给了安洁,安洁给我们了10克白粉,然后我们就回家了。

(2)被告人袁某某供述:

今年过了正月初五的一天中午,那天上午我正在家,薄某某来到我家,找我偷摩托去,我俩来到李某庄转盘西边、几个网吧处,这时已经是中午了,我俩见一辆蓝色大摩托在那放着,周围没人,我和薄某某就一块上去握住车把,猛地一别,把车把锁弄开,薄某某又从口袋里掏出刀片,把电源线割断后,薄某某骑上摩托车,我坐在后边,我俩就一直骑着摩托车去了叶县X乡X路口,薄某某让我下车在那等着,他骑着摩托车去换毒品去了,半小时后,薄某某步行回来,给我分了指头肚大小的一块白粉,然后我们坐公交车各自回家了。偷东西时我上身穿蓝色羽绒服,下身穿牛仔裤、脚穿白色运动鞋,网吧监控录像上的那两个人是我和薄某某,当时我俩正在偷车。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我有一个蓝色摩托,现在已经丢了,是2009年2月2日中午在李某庄惜缘网吧门口丢的,是蓝色的两轮摩托车,是南方雅马哈125摩托,是2008年9月份买的,买时的价格是4800元,无车牌照,丢之前车把锁是锁着的。2009年2月2日11点左右,我去李某庄惜缘网吧上网,一直上到下午二三点,出来后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当时网吧录像上显示是两男的偷了摩托,走时是瘦男的骑的,那个胖孩在后边坐。

3、鉴定结论:被盗南方125-8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00元。

(三)2009年2月4日上午,被告人薄某某、袁某某窜至李某庄转盘西惜缘网吧门口将被害人高某某的一辆价值4800元红色速卡迪125型摩托车盗走,销赃后得款12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薄某某供述:

偷完蓝色摩托车那天的后天上午,我到袁某某家找到他说:“咱俩出去转转,再偷辆车。”他听后就同意了,我俩坐公交车来到李某庄,还在上次偷车的网吧门前转,见有一辆红色的比较新的摩托。袁某某上前把车锁别开,我用小刀把电线割断,我骑着摩托带着袁某某又到了叶县X乡X村,袁某某打电话联系了一个人,这人出来到路上见到我俩后,给我们1200元钱,把车给买走了,我俩当时就每人分了600元钱,然后回家了。

(2)被告人袁某某供述:

中间隔了一天,也就是第三天上午,薄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那,我说在家,他说咱还偷摩托去,我说中啊,薄某某就来到我家找我,我俩就又来到李某庄转盘西边网吧处,见许多摩托车在网吧门前停着,其中有一辆红色大摩托比较新,我俩见周围没人,就上去一块把车把锁别坏,薄某某从口袋里掏出刀片,把摩托车电源线割断后,他骑上摩托车,我坐在后边,我俩就一直骑摩托车去了叶县X乡X路口,薄某某让我下车在那等着,他去卖摩托,三四十分钟后,薄某某回来了,他说卖了1200元,当场分给我600元,都是百元面值的。偷东西时我上身穿蓝色羽绒服,下身穿牛仔裤、脚穿白色运动鞋,网吧监控录像上的那两个人是我和薄某某,当时我俩正在偷车。

2、被害人高某某陈述:

2009年2月4日11点多,我骑着我弟弟高某文的摩托车来到院岭李某庄惜缘网吧,把摩托放在网吧门口后,就去李某庄找房子租住,找了半个多小时后,就回到惜缘网吧上网,大约到了12点半时,我从网吧出来后,发现放在网吧门口的摩托不见了,然后我就报警了。惜缘网吧有监控器,我随即进网吧看到了回放录像,上面录到了我摩托丢失的情景。

3、鉴定结论:被盗红色速卡迪摩托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00元。

(四)2009年2月12日上午,被告人薄某某、袁某某窜至朱兰市场管理所楼下将被害人刘某的一辆价值4620元黑色新大洲摩托车盗走,当行至朱兰干休路西社区,被告人薄某某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薄某某供述:

我2005年12月份释放回家后一直在家务农,几个月前经几个朋友引诱染上了毒瘾,今天上午9点多钟袁某某到我在朱兰村陈庄的家中找到我,喊我出去一块转转再买点毒品吸食。我俩的钱加到一块才30多块钱,根本买不了毒品。袁某某就和我商量说:“走吧,咱俩出去转转,偷点东西换钱花花。”我说:“中啊。”俺俩就一块转到朱兰新市场,当我俩走到市场中段市场管理中心楼下,我俩见楼下停放了一辆黑色的“本田”斜梁摩托车,周围也没有人看管,摩托车也没有锁大锁,俺俩转到摩托车跟前,动了动摩托车,只有把锁锁上了,袁某某使劲一拉车把就把车把锁破坏了,袁某某在前面推着摩托车把,我在后面推着车尾部,俺俩一块把摩托车推到干休路西边社会卫生所旁边的胡同里,袁某某从衣兜里掏出来一个三叉型的不锈钢工具(这把工具是袁某某随身携带的,工具就留在现场,被110的民警扣押在朱兰派出所)插到摩托车的钥匙室里转了几下,发动了几下摩托车也没有发动着车。我也拿了那个三叉型的工具插到钥匙室里转了几下,但也没有发动着摩托车。我俩正在发动摩托车的时候,被盗摩托车的男车主领了几个人赶到了现场,他们几个人上前把我当场抓获了,但袁某某却趁乱跑了。

(2)被告人袁某某供述:

今天是2009年2月16日,大约四五天前的一个上午,我和薄某某在朱兰市场上还偷过一次摩托,这次是薄某某来到我家,说咱再偷辆摩托去,我俩就来到朱兰市场上转悠,在市场鸿祥超市东边停着一辆黑色弯梁摩托,是啥牌子的我没注意,我俩就一块上去握住车把,把车把别坏,薄某某推着摩托车,往西走,我在后边跟着,一直走到朱兰市X村上时,失主追了上来,抓住了薄某某,我跑了。

2、被害人刘某陈述:

我在朱兰市场管理所上班,早上我把摩托车放到市场管理所楼下了,锁好摩托车车把锁后我就去上班了,上午10点多时候我发现摩托车不见了。然后我就和市场管理所的王某顶所长还有几个同志在附近找,到了上午10点30分左右,俺同事张某某打电话给我说偷我摩托车的人已经抓住了,人在朱兰市X路X胡同那里,我接了电话后就和王某涛一块过去了,过去之后看见俺同事张某某她们几个人围住偷我摩托车的那个人,我被偷的摩托车就在旁边放着。摩托车是黑色的新大洲本田SDH-41A型两轮摩托车,没有车牌,是2008年9月X号4700元买的。

3、证人证言

(1)证人司某某证言:

2009年2月12日上午10点多,刘某跟大家说他停放在市场管理中心门口的摩托车不见了问我们谁看到他的摩托车了,我们都说没看见,接着我们就出去帮刘某找摩托车,走到干休路路西社区卫生服务站走廊时,我们发现有两个陌生年青孩正推着刘某的摩托车往西走,我们就追上去要摩托车,其中一个年青孩跑了,另一个年青孩推着刘某的摩托车跑的慢没跑掉,结果被我们抓住了,后来我们就报警,你们就过来调查此事。刘某被偷的摩托车是一辆黑色弯梁摩托车,没上车牌号,是个新车。我们抓住那个矮个小偷时见他手里拿着一个铁三角套筒的工具。

(2)证人张某某证言:

张某某证实的内容与司某某证实的内容相一致,证实了发现刘某摩托车被盗后,抓获偷摩托车人的经过的事实。

4、鉴定结论:被盗黑色、无牌新大洲本田摩托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20元。

5、物证、书证

(1)扣押黑色新大洲本田摩托车一辆、三叉型不锈钢钢2具(附照片两张)。

(2)刘某领取摩托车一辆的领条。

(3)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2)平刑初字第X号,证实薄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2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4)薄某某于2005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证明书。

(五)2009年2月15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伙同赵喜平(在逃)窜至李某庄西沟通无限网吧盗窃被害人穆某某一辆价值4800元的蓝色金城125型摩托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袁某某供述:2009年2月15日上午,我在叶县X乡X村赵喜平家玩,赵喜平提议说:“咱去偷摩托车去,”我说:“中,咱去李某庄偷摩托,李某庄摩托多,”我俩坐车来到李某庄,大概中午13点左右,我俩转到李某庄转盘西边那几个网吧门口,见网吧门口停着许多摩托车,有一辆蓝色摩托车是大摩托,比较新,能多卖钱,我俩见周围没人,就开始偷这辆摩托车,我俩先握着车把猛地一别,把车把锁弄开,赵喜平用刀片把摩托车电线割断后,把刀片装到我的口袋里,我赶紧骑上摩托车往后倒,这时,你们派出所的警察过来把我抓住了,赵喜平一见我被抓住了,就赶紧往东跑了,就这样,我被带到派出所。

2、被害人穆某某陈述:

2009年2月15日上午9点多,我来到院岭李某庄沟通无限网吧上网,把我的摩托就放在网吧门口,我一直在网吧里玩,到了下午2点左右,沟通无限的老板李某某对我说:“你的摩托被人偷了,没偷走,你去看看去”.我急忙来到网吧门口,看见我的摩托往北移动了一点,而且摩托车把锁被撬了,车把位置的电线被弄断了四根,听李某某说,刚才偷我摩托的小偷已被抓住了。

3、证人李某某证言:

2009年2月15日下午2点左右我正在我的网吧里,这时忽然听见网吧门口有动静,我马上出来,看见派出所的张洪涛按住了一个男青年,张洪涛见我过来让我帮他按住,我于是上前帮他按住这名男青年,张洪涛接着往东去追另外一名男青年没有追上,然后就回来了,说“这个人刚才偷摩托了,北边那个蓝的就是,你帮忙找一个失主。”我于是就回到网吧喊了喊,有一名男青年说这个摩托是他的,然后这个男青年就出去了。

3、物证、书证

(1)裁纸刀一把(附照片两张,含被盗摩托车照片)。

(2)抓获经过:证实袁某某在2009年2月15日李某庄惜缘网吧正行窃时被抓获的经过。

(3)安俊杰、赵喜平在逃证明。

4、鉴定结论:被盗蓝色金城125型摩托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00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薄某某、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薄某某盗窃三起,价值x元,被告人袁某某盗窃五起,既遂四起,价值x元,未遂一起,价值4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薄某某、袁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薄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另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四目之规定,应认定特别严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

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6日起至2014年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王某

代理审判员范黎明

代理审判员张永波

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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