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兰刑初字第162号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5月1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兰考县棉麻公司家属院孔德龙家借宿时,因身上无钱即生非法占有之念,遂趁孔德龙熟睡之际,将孔德龙的一部黑色‘摩托罗拉’EM35型手机及100余元现金盗走。后经物价部门评估手机价值13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兰考县棉麻公司家属院孔德龙家借宿时,将孔德龙的一部黑色‘摩托罗拉’EM35型手机及100余元现金盗走。后经物价部门评估手机价值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证明其在孔德龙家盗窃现金和手机的犯罪事实;2、失主孔德龙陈述证明杨某某在其家住宿后手机和现金被盗的事实;3、证人刘X证言证实听杨某某说他偷孔德龙手机和钱的事实;4、鉴定结论证明被盗手机价值1300元;5、书证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手机购买发票等;上述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5月12日起至2009年10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学智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杜改枝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5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