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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郭某某支付令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韶执字第5号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韶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韶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方国忠,又名方某中,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法收贷工作队人员。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郭某某支付令一案,于2008年11月14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2008)韶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08年12月29日由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郭某某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9年2月1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郭某某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郭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执行期限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韶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龙俊

代理审判员陈梦群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胡康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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