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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市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川民初字第1247号

原告周口市市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男,67岁,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杨某,男,53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贾培健,周口市鑫平法律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市市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口市市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0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口市市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口市市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口市市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勇

审判员孙慧忠

审判员董瑞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卢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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