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三河市京新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海民初字第10411号

原告三河市京新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X村。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三河市京新彩钢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

原告三河市京新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河京新彩钢公司)诉被告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河京新彩钢公司诉称,2007年3月12日,我公司与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就其工地活动板房的拆除、运输、安装工程达成协议,并签订了《承揽合同》,该合同就工程的验收和工程款的结算方式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我公司自2007年6月至8月期间在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指定的地点施工。但此后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突然通知我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并告知我公司其余未拆除的活动板房已经卖给他人,不再需要拆除。我公司要求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对已实施完毕的工程予以验收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但此后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未支付相应工程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给付工程款x.625元。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原告三河京新彩钢公司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提交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的工商查询资料,亦未能举证证明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作为民事主体真实存在。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三河市京新彩钢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八十一元,退还原告三河市京新彩钢制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克楠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殷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