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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河南海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侯某某、河南安信拍卖有限公司确认拍卖效力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立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

负责人石某,该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海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安信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经理。

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海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侯某某、河南安信拍卖有限公司确认拍卖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告的诉请虽是要求确认被告拍卖行为无效,但本案的实质是确认物权纠纷,该物权为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另原告曾两次在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拍卖行为效力纠纷,并非是因不动产纠纷所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被告拍卖的标的物即不动产虽在安阳市文峰区,但本案中的被告河南安信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阳市北关区辖区内,按照《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即“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晖

审判员李洪训

审判员周玉芹

二○○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段新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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