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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花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西民初字第3750号

原告广州花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97-X号伟诚商务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童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天津亿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保税区东方大道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花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天津亿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花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花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子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二十七元,由原告广州花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田燕

审判员武彧

人民陪审员刘志远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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