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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戊、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乙,又名黄X,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11月1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2月2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3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9年1月2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1O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O年7月2日黄某乙主动到方城县公安局投案,同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丙,又名黄X,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11月1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2月2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3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9年2月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6月9日经方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11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5月28日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丁,又名黄X,男,X年X月X日出生。1986年5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8月9日被南阳地(略)。2008年11月1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2月2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3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9年1月2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10月22日经方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09年12月16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黄某戊(又名小X),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11月1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2月2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3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9年1月2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10月22日经方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0年6月7日黄某戊主动到方城县公安局投案,同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黄某戊、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0一0年八月六日作出(2010)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戊、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犯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黄某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黄某乙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黄某丙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黄某丁犯职务侵占罪,免于刑事处罚。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一审程序违法,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黄某戊、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犯职务侵占罪,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五)项、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10)方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建淮

审判员李显娥

审判员胡书海

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周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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