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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中刑初字第562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诊所医生,住(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09年5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代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郑州市中原区X村X号和闫垌村X街开办诊所坐诊行医,郑州市中原区卫生局于2008年10月13日、2008年10月16日、2009年5月20日三次对代某某进行行政处罚。2009年5月23日,被告人代某某再次在诊所内非法行医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指认现场和药品的照片、行政处罚卷宗材料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郑州市中原区卫生局出具的证明、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医疗机构,属非法行医,其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本案被告人代某某应在该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代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代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吕华红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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