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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物流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郑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国道东侧崔庄路北。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孙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星山,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略)。

原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物流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郑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日作出(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0年6月2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郑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该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原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星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原物流公司诉称,2006年10月29日,我公司为名下的豫x货车在人保财险郑州公司投保有死亡赔偿限额为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06年10月29日起至2007年10月28日止。2007年9月2日7时,豫x货车在新郑市X路X路交叉口处右转时,与贺喜英驾驶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贺喜英死亡。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豫x货车驾驶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贺喜英的亲属王成付等人将我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令我公司对王成付等人的损失x.7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车辆在人保财险郑州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要求该保险公司向我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x元、医疗费用赔偿金708元,共计x元。

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公司辩称,中原物流公司没有向受害方支付赔偿款,无权要求我公司支付交强险保险金;豫x货车的驾驶员属无证驾驶,我公司不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请求驳回中原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2日7时57分,靳冬伟驾驶豫x货车在新郑市X路X路交叉口右转时,与贺喜英驾驶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贺喜英死亡。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认为靳冬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右转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通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贺喜英驾驶自行车未实行分道通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07年9月14日,贺喜英的亲属王成付等人以靳冬伟、靳二伟、中原物流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赔偿诉讼。同年12月4日,本院作出(2007)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令靳冬伟赔偿王成付等人医疗费(885元)、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及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x.7元。扣除已支付的x元,余额x.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靳二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原物流公司在靳二伟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王成付等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另查明,1、靳二伟系豫x货车的实际所有人,将该车挂靠在中原物流公司名下从事经营。2、2006年10月27日,中原物流公司为豫x货车在人保财险郑州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保险期间自2006年10月29日起至2007年10月28日止,死亡赔偿限额为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豫x货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本院(2007)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8)新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从上述规定可知,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并不以被保险人已先行赔偿受害人为前提条件。另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对当事人及案外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受害方的损失已被生效的民事判决所确认,中原物流公司是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及执行案中承担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至于当事人如何履行与本案无关。故人保财险郑州公司关于中原物流公司未向受害方支付赔偿款而无权要求支付交强险保险金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上述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法定责任。即在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不问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其责任大小。同时,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也不是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责任免除的情形。因此,人保财险郑州公司关于该公司对豫x货车驾驶员无证驾驶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中原物流公司与人保财险郑州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因此,人保财险郑州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对豫x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贺喜英实际支出医疗费885元,中原物流公司主张708元,本院予以准许。贺喜英的死亡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费生活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但人保财险郑州公司只赔偿其中的x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河淼

审判员李某勇

审判员潘龙峰

二Ο一Ο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马海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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